唐宋历史评论.第二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113)

  这一时间,距《述论稿》完成已有十年左右,而《婚姻集团》与同时期问世之《山东豪杰》在论域、思路与分析方法上皆同《述论稿》有所交叉,且讲述之重点皆在唐前期。此二文对陈氏旧说有所修正,对“山东豪杰”之特性及其在隋唐之际政治上之影响、“婚姻集团”垄断政权及其社会政策之意义等问题则颇为关注。《山东豪杰》中更有“当时中国武力集团最重要者,为关陇六镇及山东豪杰两系统”“太宗为身后之计欲平衡关陇、山东两大武力集团之力量,以巩固其皇祚”[23]之语,显见陈氏认为“山东豪杰”在当时为可与“关陇集团”分庭抗礼之力量。此判断与《述论稿》中对唐初政局之描述出入较大,似已不再坚持“关陇集团”为西魏至唐初之绝对统治力量之说。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在《略论稿》与《述论稿》中,陈氏特别强调“关中本位政策”与“关陇集团”这一对概念,而其在十年之后的文章中,不特对“关陇集团”在唐初的地位有了相较之前略显保守的估计,对“关中本位政策”这一说法亦三缄其口。这一变化颇值得注意。

  《述论稿》完成后的十年间,陈氏似乎对“关中本位政策”这一概念所具有的解释力有所反思,故在新作中自觉回避了这一说法。而一旦回避这一概念,其与“关陇集团”之间互相支撑的关系——《述论稿》中最重要的命题之一——作为“关陇集团”主宰唐前期政局的基本前提是否成立,便也成了疑问。

  之所以回避自己提出的“关中本位政策”概念,实因陈氏对“关陇集团”学说的适用范围产生了新的思考。他将西魏北周与隋代视为该政策与“关陇集团”二位一体的时期,而唐前期则为一新阶段,故所谓“本位”问题亦需重新考虑,此点详见下节。

  在避谈“关中本位政策”的同时,陈氏在《山东豪杰》与《婚姻集团》二文中对唐前期政治史建立了新的解释。他认为“山东豪杰”在隋唐之际成为可与“关陇集团”一争高下的政治存在,并对该集团的历史渊源进行了分析。在论断具体政治事件时,他认为“山东豪杰”在武德时期储位之争与唐高宗初年废王立武事件中皆有扭转局势之作用。而后一事件中作为高宗最强大助力之李,正为该集团之领袖,其所以赞成此事,皆因其与武氏同出山东,与“关陇集团”在政治上互不相容。在李相助下,武氏得以立为皇后,李唐皇室婚姻关系随之一变。借由此关系,遂形成一新政治核心,将政权经营重心转向中原,“关陇集团”亦因此失势。如此种种,皆是将唐前期这一原属“关陇集团”学说解释范畴内的时段,纳入新的考察视野,不仅较二稿之旧说更为细致,且给此时期政治史设定了几条新线索,而不再囿于“关陇”旧说之一途。

  以上诸般表现正可说明陈氏对隋唐政治史的关注重点在发生变化,而变化的原因,应该是来自陈氏对己之旧说的不满。前文所述“关陇集团”学说的三重困境固为后来者之见,而身为作者,陈氏至少会对其中前两重困境有所留意,特别是有关“关陇集团”在唐代的境况及其瓦解过程,《述论稿》中的论说确实略显薄弱,亦有再行论证之必要。另,《述论稿》问世于“二战”中之流离岁月,而构思《山东豪杰》与《婚姻集团》时,无论其身在北平还是广州,时势较之当年可称太平,正可徐徐成文,以补旧日之憾。

  陈氏检讨旧说而成新文,其中最关键的部分,正是《婚姻集团》。

  2.“婚姻集团”说之解释力——与“关陇集团”说的比较

  《述论稿》上篇最末综论“关陇集团”时,曾提到唐代“统治阶级之变迁升降”乃是“关陇集团”的“兴衰及其分化”之历程[24]。但正如前文所述,从《述论稿》上篇所涉主要问题来看,“关陇集团”的兴衰确是其中主要线索,但并无一言提及此集团的“分化”,至于其为何分化、如何分化、分化后又对政局有何作用,更未置一词。这虚悬的一笔顿在空中,令读者极易忘却,同时也留给作者重新阐释的空间——这样一个“不可分离”的集团,一旦进入“分化”状态,也许就意味着作为一个整体的“关陇集团”开始瓦解,唐代政治新局面亦将随之形成。

  在《山东豪杰》一文中,陈氏考察了《述论稿》中未曾提及的“山东豪杰”,认为此集团出于北魏屯营户,在种族上胡汉杂糅,故善耕战且具有较强组织性,遂在唐初政治中能与“关陇集团”并驾齐驱。《婚姻集团》接续此说,将“山东豪杰”作为对“关陇集团”分化产生重要作用之变量。谈及此“分化”问题时,陈氏又上承《述论稿》之说,将新义与旧说连成一体。

  《婚姻集团》开篇即称“唐代之史可分为前、后二期,而以玄宗时安史之乱为其分界线(详见拙著《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篇)。前期之最高统治集团表面上虽为李氏或武氏,然自高宗之初年至玄宗之末世,历百年有余,实际之最高统治者递嬗轮转,分歧混合,固有先后成败之不同,若一时详察其内容,则要可视为一牢固之复合团体,李、武为其核心,韦、杨助之黏合,宰制百年之世局,几占唐史前期最大半时间,其政治社会变迁得失莫不与此集团有重要关系”[25]。在这段陈说中,陈氏重提《述论稿》中以安史之乱为分界之说,是就唐代权力从高度集中转向分散这一趋势而言。其中明言高宗至玄宗之世政坛主导力量为“一牢固之复合团体”,即“婚姻集团”,填补了《述论稿》中“关陇集团”独霸朝局与安史乱后权力三分之间的空当,且对“婚姻集团”统治时期之界说,与《述论稿》中所说“关中本位政策”未遭破坏的时间下限“至高宗统御之前期”大致可以相接。由此观之,“婚姻集团”概念的提出,似乎是对“关陇集团”学说的延续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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